深人社发〔2015〕1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文件精神,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32号)规定,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
(一)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
自愿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包括离校前已与在本市注册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实现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应在申请相关就业服务及补贴之前向本市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未就业或初次就业实名制登记(以下称“实名制登记”)。
高校毕业生可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外网)”按系统指引自助办理或本人前往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事窗口办理实名制登记手续,在窗口办理时须填报《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表》并提交本人毕业证书、身份证和户口本(核验原件后留存电子扫描件)。
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求打印“未就业实名制登记证明”。
(二)多形式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情况,积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促进校企合作;切实做好供需双方的沟通协调,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积极开展就业指导校园行,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民营企业招聘周、一企一岗?互济共赢等专项活动,促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继续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扶贫服务和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其户口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做好人事档案管理免费代理服务。
(三)强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要按职能设定为已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落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要组织已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活动,为每名已登记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一次电话访问、一次职业指导、一次岗位推荐、一次就业见习或一次职业培训机会。
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计划,为困难家庭和个人残疾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其就业。积极开发街道和社区基层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重点帮扶本市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就业
(一)已登记的本市户籍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我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实现初次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连续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其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
(二)在我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招用奖励,标准为每招用一人奖励1000元。
(三)在我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实现初次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按本市当年度户籍人员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补贴,若单位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符合《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的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业招用已登记的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实现初次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连续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本市当年度户籍人员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及实际招用人数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若单位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鼓励中介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
在我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免费中介服务推荐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后,按实际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申请一次性500元/人的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获得公益性职业介绍经费,在公益性招聘活动中介绍毕业生就业的,不得重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四、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一)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给予每人每月800元临时性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1.已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以上的;
2.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本市“零就业”家庭成员;
4.本市残疾人家庭成员。
毕业生领取临时性生活补贴期间实现就业或已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零就业”家庭成员的终止发放补贴。
(二)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或开展创业准备的本市高校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次性15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1.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高校毕业生;
2.残疾高校毕业生;
3.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五、做好高校毕业生技能鉴定培训工作
毕业学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已登记的离校未就业本市高校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1〕17号)和《关于发布我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工种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1〕18号)的规定,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
六、加强高校毕业生招聘就业活动监管
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行招聘活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场招聘会,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毕业院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本市国有企业招聘毕业学年内普通高校在校生应按规定在实施招聘5个工作日前将招聘信息函送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在公共就业服务网上公开发布。
对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而未公开发布或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求职者可进行实名投诉,国有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核查有关情况并作出处理。
七、其它事项
(一)本通知所指高校毕业生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专以上统招毕业生,本市高校毕业生包括本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本市生源市外高等学校毕业生。
本通知所指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毕业学年内(即从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起12个月以内)和毕业(毕业证发证日)后12个月内的毕业生。
本通知所指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通知所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毕业后两年(派遣期)内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本市高校毕业生中参加省级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计划(即“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充实社区服务”、“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服务期满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本市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本市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三)用人单位组织已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按《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深财规〔2014〕16号)执行。
(四)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中小微企业划型规定的企业。
(五)自毕业之日起24个月内,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3次以上无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取消该毕业生的未就业登记资格。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1起实施,有效期6个月。
附件:1.高校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申请操作办法
2.中介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操作办法
3.高校毕业生临时性生活补贴申请操作办法
4.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操作办法
5.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及鉴定补贴申请操作办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2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