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劳学〔2012〕003号
国家及我省、市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省直及中央驻粤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处置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幸福广东的工作要求,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2498号)精神,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工作委托广东劳动学会具体组织实施。为方便开展工作,经研究,该职业资格在深圳市的招生宣传和培训组织工作由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承办。按省厅工作部署,力争3年内基本实现每个社区、每户大中型企业均需配备1名以上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为此,在深举办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班定于2012年5月份开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全面提升我市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培养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促进我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培训内容
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模块进行授课。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二)劳动合同管理;
(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四)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五)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六)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三、培训师资
由国家和省内在劳动关系领域具有丰富实践和教学经验的专家、学者授课辅导。
四、培训对象
各单位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领导,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工会负责人以及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相关人员。
五、申报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助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
六、培训时间及地点
(一)周末班:
时间:2012年5月5日开班。
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1707室
(二)集中班:
时间:2012年4月-5月开班
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1707室
培训期间学员住宿可以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住宿地点待通知,在办理报到时住宿费由宾馆收取)。
七、考试时间及地点
考试时间:2012年6月30日(全国统考)
地点:广东省广州市
八、培训证书
通过培训并经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发全国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九、报名办法
(一)请各有关单位给予高度重视,积极做好本单位培训人选的推荐工作,原则上500人以下企业至少选派1-2名符合条件人员参训,500人以上企业至少选派2-3名符合条件人员参训。
(二)参训人员请填报《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鉴定个人申报表》(附件1),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大一寸黑白光面照片4张;
3、学历文凭复印件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4、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证书复印件;
5、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或相关职业)年限证明;
(三)全年接受报名,额满开班。请组织报名的单位或个人于4月16日前将申报材料直接提交或以快递形式寄送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培训部。
十、联系方式
委托培训单位: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报名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1707室
邮编:518031
联系人及电话:
李老师:(0755)25985152、25985330、13714614497
徐老师:(0755)25942963、25895905、13480655999
传 真:(0755)25942963
邮 箱:lim@sz-fesco.com
网 址:深圳外服(www.sz-fesco.com/)
附件:
1.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鉴定个人申报表
2. 报名回执
3. 工作年限证明
广东劳动学会 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附件:
2.报名回执.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