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舟纪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5月4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2023〕040000067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彭如元(男,身份证号码:362136196509******)于2021年11月8日在新材料产业大厦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1年11月8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右足第5趾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血管、神经、肌腱、关节囊损伤,受伤部位是右下肢。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