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江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2024〕040000012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杜祥(男,身份证号码:511127197412******)于2023年7月20日在金钻豪园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一标段)主体工程工地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3年7月20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右足开放性外伤,右足第3足趾近节趾骨开放性骨折,右足第4足趾近节趾间脱位,右足第4、5足趾软组织重度挫裂伤,右足第3-5足趾固有神经损伤,右足第3-5足趾伸肌腱损伤,受伤部位是右足。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