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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增选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3-01 09:43:57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社会团体:

  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享受养老、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按照鉴定标准、鉴定程序,对工伤病退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辅助器具配置、工伤康复等情形作出客观公正的专家鉴定意见。

  为做好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调整和补充,根据《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深人社发〔2019〕52号)有关规定,现启动专家增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要求

  申请进入专家库的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应当同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发生医疗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具有所从事的医疗卫生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资格;身体健康,年龄在56周岁(含)以下,愿意从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经培训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一)确保专家数量和专家结构合理。申请入库的医疗卫生专家专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大科门: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职业病内科门。其中,肿瘤科、肾内科、妇科、耳鼻喉五官科,以及康复、辅具配置等方面的医疗卫生专家较为紧缺。

  (二)便利专家就近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目前,我市共有市人民医院、市职业病防治院、宝安区人民医院、龙岗区骨科医院、龙华区人民医院、光明区人民医院等综合性劳动能力鉴定点,鼓励和支持以上医院和就近医疗机构的医疗卫生专家申请进入专家库。

  二、专家职责

  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工作职责主要是严格按照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客观描述伤(病)残程度,综合分析诊断资料,公正提出医学鉴定意见。保护被鉴定人的隐私,不泄露鉴定相关信息。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好有关鉴定业务解释工作,参加鉴定业务培训、标准研讨等活动。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还将从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业科别的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咨询委员会,履行处理劳动能力鉴定的疑难案件及技术问题、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咨询服务等工作职责。

  三、专家聘任

  (一)申请。符合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由所在单位、社会团体、专家库鉴定专家推荐申请。

  提交申请时,应填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1)被推荐人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2)被推荐人具备职业病鉴定资格的,应提供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资质证书复印件;

  (3)被推荐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审核。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对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资格予以认定。

  (三)聘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取得劳动能力鉴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聘用,聘用期三年,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颁发聘书。

  (四)培训。受聘专家经劳动能力鉴定培训合格后,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四、专家费用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的要求,按照标准发放鉴定专家劳务费。

  五、相关要求

  请各医疗机构、社会团体、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积极推荐相关专家,填写《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申请表》并附申请材料,于2024年3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电子版和纸质材料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申请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27日

  (联系电话:88123132,88123281;联系邮箱:zhoucc@hrss.sz.gov.cn;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