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金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6月1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2023〕040000116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冯显明(男,身份证号码:513022197811******)于2023年4月12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职工冯显明于2023年2月8日在罗湖区黄贝街道粤海大厦城市更新单元主体工程工地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3年02月08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右足拇趾动脉断裂、右足拇趾神经断裂、右足拇趾指甲、甲床缺损、右足第2、3趾伸肌腱断裂、右足拇趾末节趾骨骨折并外露、右足外伤,受伤部位是右足。
该职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