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辉建工建设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6月5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3〕040000553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张瑞龙(身份证号码:432325196308******)于2021年3月30日在肇庆市高新开发区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广佛肇高速工地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受伤,根据2021年3月30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左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皮肤挫伤,受伤部位是左肩部。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