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4〕070100108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潘婷(432524199611******)于2023年8月6日在宝安区人民医院整体改造二期工程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3年8月6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腰椎骨折(腰1椎体压缩骨折、腰4椎体爆裂骨折、椎板骨折),胫骨远端骨折(左侧胫骨远端腓侧(前踝)前下缘),距骨骨折(距骨边缘),足舟骨骨折(足舟骨内侧缘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受伤部位是全身多处。
申请人于2023年9月28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职工的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