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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于增玲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3-21 16:07:44

  被催告人:于增玲

  身份证号:210622195206******

  经查,于增玲未依法退回其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36153.99元,因无法联系到于增玲,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社保(宝)催告〔2024〕D0130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对你(单位)多领取自2013年2月至今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50号)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第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4号)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10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深人社养待追决字〔2023〕深宝社稽追D062901号《深圳市养老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要求你(单位)退回自2013年2月至今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42009.86元,与养老个人账户余额5855.88元抵扣后,您仍需退回36153.99元至我局指定账户如下: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香林支行

  账    号:8110300194400164404

  附    言:退还(于增玲)多发养老保险待遇

  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211号中粮紫云大厦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宝安分局稽核科205室向我局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联系人:邓毅、陈卓炎       联系电话:0755-27758108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