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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13年下半年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班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7-15 09:25:00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市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处置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幸福广东的工作要求,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2498号)精神,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工作委托广东劳动学会具体组织实施。经研究,该职业资格在深圳市的招生宣传和培训组织工作由深圳市劳动保障学会和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承办。在深举办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班定于2013年10月份开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全面提升我省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培养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促进我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培训内容

  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模块进行授课。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二)劳动合同管理;

  (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四)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五)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六)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三、培训师资

  由国家和省内在劳动关系领域具有丰富实践和教学经验的专家、学者授课辅导。

  四、培训对象

  各单位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领导,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工会负责人以及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相关人员。

  五、培训时间及地点

  拟于2013年10月初开始,准确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试时间

  2013年12月21日(全国统考)。

  七、培训证书

  通过培训并经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合格者,由国家人社部核发全国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57号)文件精神,对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并被聘用的人员执行粤府〔2007〕11号文的规定,用人单位 (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所有企业)凡聘用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高师资格的人员,分别对应给予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待遇。

  另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31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专项津贴标准:正高级职称提高为每月100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提高为每月800元。各地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八、报名办法

  (一)请报考人员对照申报条件(附件1),填报《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请表》(附件2), 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大一寸白底彩色照片4张,电子照一张;

  3、学历文凭复印件;

  4、本专业证书复印件;

  5、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或相关职业)年限证明复印件;

  (二)请组织报名的单位或个人于10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直接提交或以快递形式寄送我会。

  九、联系方式

  报名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1523市劳动保障学会。

  电 话:25943013 25985129 25942985

  联系人:缪小姐、郭先生、唐小姐

  附件:1、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申报条件

  2、 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鉴定个人申报表

  3、从事相关职业工作年限证明模板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