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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和吸纳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3-04 17:25:15

  深人社规〔2020〕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支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有关补贴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在本市登记注册,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客户)提供居家服务、母婴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护理等家政服务,直接支付或代发服务人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的家政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除外)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

  (二)具有健全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内部培训制度,日常培训记录完备;

  (三)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市公共信用中心联合惩戒系统“黑名单”。

  二、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家政服务企业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除外),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50%给予社保补贴,该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政策不得叠加享受。同一员工先后被不同家政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家政服务企业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除外)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的,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标准给予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三、补贴申请程序

  (一)企业备案。家政服务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站向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填报完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息,上传营业执照、内部培训制度、培训记录台账、员工劳动合同。企业备案有效期为1年,已备案企业须在备案期满前3个月内再次提交备案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贴申领资格。企业须在备案有效期内才能享受社保补贴和吸纳就业补贴。

  (二)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可在备案申请时一并向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也可在备案有效期内单独提出补贴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新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可补充上传员工劳动合同等材料并提出新增社保补贴申请。

  (三)资料审核。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企业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不低于10%比例以电话抽查等方式核查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工作岗位。发现企业申报情况与实际核查情况不一致,不予受理并退回申报单位。

  (四)补贴发放。审核完成后,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拟补贴对象和金额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后无异议的,视为审核通过;公示后有异议的,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调查,作出审核决定;审核通过的由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予以支付,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社保补贴根据家政服务企业提交的从业人员信息以及社保缴纳记录按季度发放。已申请补贴的家政服务企业在备案期满后未再次提交备案申请或提交备案申请但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相关补贴。

  四、其他事项

  (一)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家政服务促进就业工作,将社保补贴和吸纳就业补贴作为支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主动公布政策清单,精准提供就业服务,推动我市家政服务行业提质扩容。

  (二)家政服务企业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加大技能培训力度,切实维护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吸纳更多劳动者从事家政服务行业。要按规定提交补贴申报材料,积极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相关核查工作。

  (三)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定期核查家政从业人员工作岗位,确保补贴发放符合规定;对虚报、伪造、欺骗等方式骗领补贴的,立即停发并责令退回已发放补贴。涉及数额较大或不退回的相关单位、机构及个人,由人社、财政部门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施行联合惩戒。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