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肺结核门诊专科治疗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18-11-02 16:48:56

  2017年6月及2018年1月,广东省和深圳市分别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明确规定“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根据上述文件要求,为保障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待遇,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专科门诊治疗纳入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即日起,参保人患肺结核专科门诊治疗的费用可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门诊大病待遇,可有效保障此类参保患者的医疗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