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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仲裁指引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7-18 09:50:56

  一、本指引所称的集体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诉相同被申请人,且有共同请求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

  二、劳动者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宜加入集体争议,请单独提出仲裁申请:

  (一)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劳动者为在校实习生;

  (三)劳动者为未办理就业证的外国国籍员工;

  (四)个人仲裁请求涉及工伤待遇、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竞业限制及股权相关争议等。

  三、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可推举3至5名员工代表,明确代表权限,由其代为参与后续的调解、仲裁活动(建议申请人数为30人以下的,推举3名员工代表;30人及以上的,推举5名员工代表)。

  (一)员工代表的权限包括:

  1.甲类:收集员工仲裁请求,收集案件有关证据材料,代表员工提起仲裁申请,递交证据材料,签收法律文书,参加仲裁活动等。

  2.乙类:除甲类权限外,还有权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委托律师代理,变更员工代表等。

  (二)推举员工代表的方式包括:

  1.现场推举。

  全体申请人应提前准备好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我委仲裁服务大厅,经工作人员核验身份信息后,现场推举员工代表及代表权限,并签署《员工推举代表书》。

  2.在线推举。

  通过“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平台”提交仲裁申请,由案件创建人录入被申请人、共同请求、员工代表等信息后,将案件分享给所有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包含作为创建人的员工代表)通过扫描分享的二维码或短信链接加入案件后,在线明确员工代表及代表权限信息,并在线签名确认。

  四、员工代表负责收集申请仲裁所需的材料和相关证据,主要包括:

  (一)申请材料:

  1.所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份数为1份;

  2.被申请人的注册登记资料,份数为1份;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需所有员工代表签名),份数为被申请人数+1份;

  4.申请人仲裁请求明细表(需所有员工代表签名),份数为被申请人数+1份;

  5.当事人送达信息确认书(需所有员工代表签名),份数为1份。

  (二)相关证据:

  1.所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复印件,份数为被申请人数+1 份。

  2.与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据,份数为被申请人数+1份。

  五、材料、证据提交的相关注意事项

  (一)员工代表认真核对所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载明的用人单位是否与被申请人一致。核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劳动合同落款单位名称(包括印章);

  2.社保清单中缴交单位名称;

  3.银行交易清单中付款方账户名;

  4.离职证明或解除协议落款单位名称(包括印章);

  5.其他劳动关系凭证中用人单位名称。

  (二)员工代表按《员工代表推举书》中所有申请人的签名顺序整理材料和证据,并在所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的右上角进行顺序标注,如:以①②③…表示。

  (三)员工代表对所有证据按员工签名顺序号进行同类别集中排列,如:所有申请人的劳动合同集中、社保清单集中.....依此类推。

  (四)员工代表核对各份证据的一致性,包括:证据内容、排列顺序、纸张数量等。

  六、员工代表需至少保留一套完整的申请仲裁材料与证据,以便后续庭审中使用。如申请法律援助,请按照本指引前述要求另准备一套材料证据交予法律援助机构。

  七、集体争议案件可通过“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平台”采取预约递交方式提交申请,我委为集体争议案件开设绿色通道,按照“快立、快调、快转”及“协调联动、多方参与”的工作原则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