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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博士后相关资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6-25 17:17:00

深人社发〔2014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博士后队伍建设,提高深圳人才环境吸引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对我市博士后相关资助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471日起,我市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标准从原每人每年8万元(总额不超过16万元)提高至每人每年12万元(总额不超过24万元),申请及发放方式不变。博士后研究人员于201471日(含当日)后通过中期或期满考核的,当次博士后生活补助按新标准执行;于2014630(含当日)前通过中期或期满考核的,当次博士后生活补助按原标准执行。

  二、自201471日起,我市对设站单位及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市级)的日常经费补助标准由每名博士后3万元提高至5万元。博士后研究人员于201471日后(含当日)通过开题考核的,日常经费补助按新标准执行;于2014630日(含当日)前通过开题考核的,日常经费补助按原标准执行。

  日常经费补助主要应用于组织博士后各项考核、专家指导、博士后联谊会会费、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等支出。各单位应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博士后工作,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通知精神,做好立项、招收、指导、考核等环节的工作,杜绝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现象。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资助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任何伪造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