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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后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绩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1-12-01 14:59:00

深人社发〔2011188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博士后工作,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和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就我市博士后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博士后招收

  (一)各设站单位要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资格的审查,严格按照博士后管理规定条件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得招收在职人员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对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者,不予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属在职脱产、定向委培身份从事博士后研究的,申请生活补助时应提交其所属单位批准其脱产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或定向委托培养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依托本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单位,其博士后研究课题应符合深圳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实质性地在深圳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否则,不予资助。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或退站后,设站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相关资料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并于每年年底按要求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二、关于博士后考核

  (四)各设站单位应按规定认真做好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开题、中期、期满考核工作。开题考核应对课题可行性、研究计划、预期成果等进行考评;中期考核应对科研工作进度、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等进行考评;出站考核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术水平、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等进行考评。

  (五)开题考核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应由博士后合作导师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中期考核专家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成员由博士后合作导师、设站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期满考核专家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成员由博士后合作导师、设站单位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六)考核专家组根据答辩结果,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定等级。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不合格的,不能享受我市博士后相关资助。

  (七)出站留深博士后第一年科研工作考核应博士后一年来的科研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能力、工作态度等进行考评,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3

  (八)博士后考核专家组成员应满足如下条件:熟悉博士后政策;在本行业(领域)中有较高的知名度;能够掌握本行业(领域)最新理论和科研动态,具有指导博士后研究的学术水平或实践经验。博士后考核表中应如实注明考核专家的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

  (九)我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原则上采取答辩方式并在深圳举行,各项考核须事前书面通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任何伪造考核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关于出站留深博士后申请科研资助

  (十)在职人员身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出站后自主择业留深工作的,其申请科研资助时应提交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属本市企事业单位在职脱产、定向委培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不予资助。

  四、关于博士后财政资助资金绩效评价

  (十一)博士后财政资助资金绩效评价是我市博士后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设站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每年度的博士后工作情况总结,全面反映本单位一年来博士后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和主要科研成果(承担的各类项目课题情况、项目获奖和科学基金资助情况、发表论文和出版专著情况、获得专利情况、成果转化情况等)。

  (十二)各设站单位须于每年年底前填写《博士后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见附件2),并于每年1231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附件:1.博士后科研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2.博士后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