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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106-深劳人仲案【2022】5043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3-29 15:58:18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劳人仲裁【2022】2858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2】5043号。

  申请人:陈*,男,汉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王*,被申请人员工。

  案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于2022年05月06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陈*、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06月03日至2022年03月31日年休假工资1551.36元;2、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06月03日至2022年03月31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3619.83元;3、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06月03日至2022年03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585.83元;4、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19年6月3日。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2019年6月3日至2022年6月2日。

  三、离职前工作岗位:法务专员。

  四、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情况:2022年3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1、双方同意自2022年3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2、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7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68588.6元及3月在职工资,约定的金额已包括申请人在职期间未结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赔偿等;3、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后,双方确认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解除后双方不存在任何的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及赔偿、社保费、公积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再向被申请人主张任何款项或费用。

  五、年休假工资及加班工资:申请人主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年休假工资及加班工资指的是已过期的年休假工资及加班工资,而关于未过期的年休假(1天)及加班(工作日加班35小时、休息日加班11.5小时),被申请人承诺申请人在2022年3月11日至31日期间休完,但因工作交接的原因,导致申请人实际未休/调休完前述年休假及加班小时数,被申请人应予以补发年休假工资及加班工资。

  关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效力。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双方确认《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真实性,协议相关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应当认定有效。

  关于申请人所主张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人提交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被申请人否认两份证据的真实性。第一,申请人提交的录音属视听资料,被申请人不确认,本委无法核实聊天对话人的身份、录音获取途径是否合法且录音是否被剪接、剪辑、伪造、篡改等;第二,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或证据固化,亦非中立第三方提供、确认或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被申请人对此亦不予确认,微信对话人员身份及聊天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本委亦无法核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的规定,前述证据均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申请人据此主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的约定不包含未过期的年休假工资及加班工资,证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六、关于《离职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被申请人同意为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本委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刘秋婵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吴欣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