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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112-深劳人仲案【2022】8836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3-29 15:58:17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

  深劳人仲裁【2022】3755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2】8836号。

  申请人: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苏*,*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熊*,*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王*,男,汉族,住所:湖北省*,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事务所。

  案由:其他等争议。

  申请人因本案争议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被申请人:1、偿还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总经理课程(上海春季班)学费82000元;2、偿还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总经理课程(上海春季班)学费利息(计算利息的本金为82000元,利率为申请仲裁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自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7月4日,2022年7月4日之后至被申请人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小计金额1496.22元)。

  本案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熊*及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出席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案情

  一、劳动关系基本情况:双方曾签订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申请人担任市场总监兼副总经理。2021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解除。

  二、双方另案争议处理情况:2022年1月,被申请人因与申请人之间产生提成工资等争议诉至本委,本委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深劳人仲裁【2022】522号仲裁裁决书,对提成工资等争议作出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不服该裁决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2022)粤0391民初2123、30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案开庭之日,该案件仍在二审审理中,尚未生效。2022年5月19日,申请人就本案争议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2022)粤0391民初4331号民事裁定,以该案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申请人遂向本委提起仲裁。

  三、关于偿还垫付课程学费及利息的仲裁请求:经查,2021年1月27日,双方对该笔学费的支付及抵扣方式达成协议即《合同付款申请》,协议约定:申请人只赞助一半,剩余一半即16.4万元在被申请人2020年三、四季度绩效提成发放时分两次抵扣。本委认为,该协议虽名为申请,但已具备合同成立要件,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培训课程内容与申请人开展业务及被申请人岗位技能存在紧密关联,应视为系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现双方已按协议约定将第一批垫付学费82000元从被申请人应得2020年第三季度提成款中抵扣完毕,庭审中双方对上述协议亦均无异议,虽然双方对第四季度提成款尚存争议,但仅为数额分歧,不影响抵扣条款的履行。因双方提成款正处于民事案审理阶段,数额尚未明确,抵扣条件尚未成就。申请人有关由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申请人82000元学费而非以抵扣方式履行的请求,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故本委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同意其另案即所主张的报销款抵扣82000元学费,申请人可在抵扣条件成就时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因双方未对垫付学费约定利息,且本委未予支持申请人主张偿还学费的请求,其该项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亦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及对上述事项的认定,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上述仲裁裁决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刘  锐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陈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