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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113-深劳人仲案【2023】9535、12050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3-29 15:58:17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3】9535、12050号。

  申请人(反申请被申请人,下称申请人):邓*,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吴*,系广东*(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庄*,系广东*(龙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反申请人,下称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合作区路*,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兰*,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委申请仲裁(深劳人仲案【2023】9535号),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委提出反申请(深劳人仲案【2023】12050号),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吴*、庄*,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兰*、张*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2600元;2、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2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6457.14元;3、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26日至2023年4月22日休息日加班工资341907.69元;4、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26日至2023年4月22日年休假工资10175.82元;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被申请人的反申请仲裁请求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退还多收取的工资31179.65元。

相关案情

  一、基本情况: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入职被申请人,工作岗位为生产经理,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1年4月26日至2024年4月25日的劳动合同。

  二、工资情况:申请人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25000元。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工资由基本工资2360元、固定工资4000元、岗位工资(浮动)、加班工资、通讯补贴构成,被申请人提交《工资表》予以证明。申请人对《工资表》真实性不予确认,对实发金额予以确认。

  经查,《劳动合同》记载:“双方约定以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确定乙方(申请人)工资”,《员工手册》第五章第十一条第1点记载:“员工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固定工资、岗位工资、加班费(工作日延时、周六日、法定节假日)福利补贴及绩效工资组成”。

  本委认为,申请人未举证证明月工资标准为25000元,本委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未送达给申请人亦无申请人签字确认,本委对工资表亦不予采信。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经申请人确认的《员工手册确认函》,证明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送达《员工手册》,且该制度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可作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用工管理的依据;双方均予以确认的《劳动合同》约定,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确定申请人工资,《员工手册》第十一条第1点明确记载申请人薪酬组成,故本委依据《员工手册》认定申请人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固定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作日延时、周六日、法定节假日)福利补贴及绩效工资等组成。

  三、劳动关系解除时间:2023年4月23日。

  四、加班工资:申请人主张2021年法定节假日加班5天,2022年法定节假日加班8天,但被申请人仅发放申请人一倍加班工资;申请人入职起,每月休息日加班8天,共计21个月,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两倍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申请人提交《考勤表(2021年9月、10月、12月)》予以证明。被申请人确认《考勤表(2021年9月、10月、12月)》真实性。

  被申请人辩称,确认申请人2021年法定节假日加班5天,2022年法定节假日加班8天,且确认申请人存在周末加班的情形,根据《员工手册》第五章第十一条第一点,加班工资按照深圳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被申请人已按2360元为基数足额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存在拖欠的情况。被申请人提交《制度阅读记录》《考勤及休息管理规定(修订版)》《员工手册确认函》《员工手册》予以证明。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不予确认,确认《员工手册确认函》签名为申请人本人所签。

  被申请人庭后提交《休息日、法定假加班统计》,申请人确认《休息日、法定假加班统计》记载的休息日加班情况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对加班工资支付情况不确认,申请人确认休息日加班天数为156天。

  本委认为,(一)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根据《员工手册》第五章第十一条第1点规定:“员工的薪酬......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参照当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申请人主张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委不予采信,本委依据《员工手册》认定2021年度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2200元,2022年、2023年度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2360元;(二)关于加班天数,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确认的《休息日、法定假加班统计》核算,申请人2021年休息日加班53天、法定节假日加班5天,2022年、2023年休息日加班共计103天,2022年法定节假日加班8天。(三)关于拖欠加班工资,按前述认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根据双方均予以确认的加班天数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1年4月1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747.59元【2200元÷21.75天×5天×(300%-100%)+2360元÷21.75天×8天×(300%-100%)】、应支付申请人2021年4月16日至2023年4月22日休息日加班工资33074.02元(2200元÷21.75天×53天×200%+2360元÷21.75天×103天×200%)。

  五、未休年休假工资:申请人主张每年可享受5天年休假,2021年及2022年均未休年休假,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每年可享受5天年休假,但辩称,申请人2021年入职未满1年,不享有年休假,因申请人已无加班可调休,但申请人实际已休4天,用于冲抵年休假,因此申请人2022年已休4天,剩余1天年休假未休,被申请人提交《钉钉审批记录》予以证明。申请人对《钉钉审批记录》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委认为,1、被申请人提交的《钉钉审批记录》为电子数据打印件,未经法定机构公证或固化,真实性存疑,在申请人不予确认的情况下,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被申请人未提交其他确切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2022年已休4天年休假,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委不予采信。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社保清单》可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前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故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当年度起依法享有5天年休假。经本委核算,申请人2021年依法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3天(250天÷365天×5天=3.42天,不足1天的依法不予折算未休年休假工资),2022年依法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5天,经本委核算,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22512.46元【(23439.62元+24136.81元+24524.44元+21501.89元+21261.88元+21501.89元+20853.89元+22247.06元+22602.63元+23117.13元+22517.13元+22445.13元)÷12】,扣减被申请人已支付的一倍正常工资后,经核算,申请人诉求金额未超过法定应得金额,视为其自由处分部分权益,于法不悖,本委以请求金额为限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1年度及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10175.82元。

  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申请人主张2023年4月12日人力部经理饶*告知其被申请人要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进行沟通,2023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员工陈*通知申请人于2023年4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再去公司上班,让申请人去仲裁,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4月23日因被申请人违法解除。申请人提交《录音》《文字说明》《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被申请人确认《微信聊天记录》,对《录音》《文字说明》真实性不予确认。

  被申请人辩称,双方仅就协商解除事宜进行洽谈和磋商,并没有要解除申请人,且双方尚未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方案,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磋商期,申请人因其自身原因未来上班,属于自行离职。

  本委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录音》可知,双方就解除事宜进行沟通协商,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申请人亦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双方未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基于上述情形,本委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结合申请人工作年限,经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45024.92元(22512.46元×2个月)。在调整支持申请人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后,本委不再支持申请人仲裁请求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七、出具离职证明: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故本委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按照法律规定,离职证明应记载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日期、工作岗位及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年限。

  八、关于退还多收取的工资: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2021年金4月至2023年4月期间考勤异常,存在缺卡、迟到早退、旷工的情形,根据考勤及休假管理规定7.1条规定,迟到早退、缺卡、旷工均需进行乐捐。被申请人提交《制度阅读记录》《考勤及休假管理规定(修订版)》《考勤异常统计明细表》《钉钉审批记录》《手工考勤表》《钉钉打卡记录》予以证明。申请人对《手工考勤表》真实性确认,对其余证据真实性均不予确认,主张乐捐是对员工工资的扣罚,违反劳动法规定,且申请人从未同意过乐捐的条款。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制度阅读记录》《考勤及休假管理规定(修订版)》均为电子数据打印件,未经法定机构公证或固化,真实性存疑,在申请人不予确认的情况下,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退还多收取的工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本委对事实的认定,本委对深劳人仲案【2023】9535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度及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10175.82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4月1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2747.59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4月16日至2023年4月22日休息日加班工资人民币33074.02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45024.92元;

  五、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载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日期、工作岗位及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年限;

  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另对深劳人仲案【2023】12050号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被申请人全部仲裁反请求。

  深劳人仲案【2023】9535号、深劳人仲案【2023】12050号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刘泽慧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钱梦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