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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115-深劳人仲案【2023】14011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3-29 15:55:13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3】14011号。

  申请人:滕*,女,土家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秦*,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片区二单元前海卓越金融中心*,法定代表人:彭*。

  案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滕*、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已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开庭应诉通知书等仲裁文书,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本委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7月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0104.46元;2、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0000元。

  经查,申请人主张2021年12月27日入职,任软件测试,双方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月工资为10000元,工资最后支付至2023年2月,之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署了《薪资发放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至5月实发工资28097.56元,但被申请人并未发放;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2023年6月的社保及公积金,社保个人承担部分为351.44元,住房公积金为118元,未缴纳2023年7月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申请人最后正常上班至2023年7月8日;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申请人于2023年7月13日向被申请人的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向注册地址邮寄的邮件被退回,向实际经营地址邮寄的邮件已经签收。现诉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

  申请人提交了劳动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社保清单、考勤记录、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两份快递记录、微信记录、短信记录、薪资发放协议,其中劳动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社保清单、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两份快递记录、薪资发放协议有原件或原始载体核对。

  本委认为,经本委依法通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亦未向本委提交答辩意见或任何证据,应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质证和举证等权利义务,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不利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等证据均有原件核对,且在内容上互相关联、相互印证,本委均予以采信,可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本委对申请人关于入职时间、工作岗位、最后正常工作日的主张予以采信。

  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因被申请人放弃其答辩和举证权利,本委对申请人关于拖欠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陈述予以采信。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属违法。扣减申请人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被申请人依法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7月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39926.97元(28097.56+10000+10000÷21.75×5-351.44-118)。

  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十一条,申请人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离职时通知被申请人,并明确告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事由。申请人离职时已经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告知被申请人,其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本委予以支持。结合薪资发放协议,经核算,申请人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9984.85元[(10000×11+9818.18)÷12],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9969.7元(9984.85×2)。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和本委对以上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7月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39926.97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9969.7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张爱笛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