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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118-深劳人仲案【2023】17310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3-29 15:52:17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3】17310号。

  申请人:梁*,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黄*,系申请人配偶。

  被申请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法定代表人:冯*。

  案由:劳动报酬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向本委申请劳动仲裁,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梁*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要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2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31222.36元。

相关案情

  一、劳动关系基本情况: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加盖被申请人公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加盖银行业务查询公章的银行交易明细原件,加盖社保查询机构公章的社保缴费明细原件,深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询详情,可与原始载体核对的《入职聘用函》邮件。同时提交了《离职交接申请单》照片、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考勤汇总确认表照片、与人事主管微信聊天记录、钉钉系统年假申请截图。本委认为,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应视为放弃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并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申请人提交上述与原件或原始载体核对无异的证据,本委均予采信。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于2021年7月14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ROS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7月14日至2024年7月13日。

  二、申请人的薪资标准:申请人主张其月工资为税前每月22000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以被申请人发送给申请人的《入职聘用函》记载为准。《入职聘用函》记载申请人转正后工资为22000元/月,故本委依法采信申请人关于主张欠付工资期间工资标准的主张。

  三、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2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申请人主张双方《劳动合同》于2023年3月2日解除,但被申请人仅支付工资至2022年8月,应补发拖欠的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2日的工资。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未就申请人的工资支付及出勤情况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依法采信申请人有关拖欠工资的主张。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应当予以支付。依前述认定的申请人的月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结合申请人的出勤天数,扣除已缴纳的五险一金个人承担部分后,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2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31222.36元(22000×6+22000÷21.75×2-351.44×6-110×2-118×4)。

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及对上述事项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2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131222.36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刘  锐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吴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