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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13-张小彬诉深圳市九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2-31 17:17:33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劳人仲裁【2020】5206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0】12645号。

  申请人:张小彬,男,*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欧阳鹏飞,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九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张少勃。

  案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一案,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欧阳鹏飞、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张少勃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73611元;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2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职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任软件工程师。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

  三、工资情况:申请人月工资18000元,被申请人每月15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个月工资。

  四、拖欠工资: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工资73611元,故对申请人该项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申请人主张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被迫于2020年10月23日提出离职,其离职时口头告知被申请人离职事由,且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也明确载明离职事由。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3日自行离职。

  本委认为,双方对申请人离职时间不持异议,本委予以认可。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已明确告知被申请人解除事由。申请人虽主张以仲裁方式告知解除事由,但其在申请仲裁时间(2020年9月25日),以及被申请人收到应诉材料的时间(2020年10月15日)均未离职,故对申请人该主张,本委不予采信。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81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有关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诉请经济补偿,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和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73611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戴晓珊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吴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