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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24-刘凯诉深圳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仲裁裁决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1-06 15:34:49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深劳人仲裁【2020】4465号

  深劳人仲案【2020】号8729号。

  申请人:刘凯,男,*族,身份证号:*,地址:*。

  被申请人:深圳市心理咨询师协会。

  地址:*。

  法定代表人:牛万春。

  委托代理人:刘梦,系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报酬争议。

  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委提出申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2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2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700元及保全费340元。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刘凯、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梦到庭参加庭审,申请人当庭将第1项仲裁请求的期限变更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拖欠工资数额不变,被申请人同意变更并放弃相应的答辩期和举证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申请人于2019年3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委派申请人驻点在深圳市妇女联合会参与调解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3月13日至2022年3月12日。

  二、工资标准:申请人每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

  三、拖欠工资:申请人主张2020年7月与被申请人协商工作至2020年8月31日办理离职手续,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保至2020年6月(每月个人承担294.3元),为申请人缴纳住房公积金至2020年7月(每月个人承担110元)。申请人提交工作证明、银行流水、社保清单为证,其中工作证明载明深圳市妇女联合会证明申请人自2019年3月13日工作至今,参与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由于该项目工作尚未完成,申请人将继续工作至2020年8月31日,落款处加盖深圳市妇女联合会公章,日期为2020年8月6日;银行流水记载2020年5月10日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4月的工资7481.45元,之后再无被申请人的支付记录;社保清单记载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的社保。被申请人对以上证据均予以确认,并主张因协会法定代表人涉及职务侵占事宜目前与协会处于纠纷当中,法定代表人未移交网银U盾,导致自2020年4月起协会无法支付员工工资,被申请人确认拖欠申请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工资。

  本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为被申请人正常提供了劳动,被申请人应依法支付申请人上述期间的工资,扣除申请人庭审确认个人应承担的2020年5月至6月的社保及2020年5月至7月公积金费用外,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工资人民币31081.4元(8000×4-294.3×2-110×3)。

  四、财产保全担保费及保全费:因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以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工资人民币31081.4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

  上述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向艳宏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邹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