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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40-何江平诉永圣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1-06 15:34:52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劳人仲裁【2020】2639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0】694号。

  申请人:何江平,男,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丁亚茹,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昊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永圣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刘佳。

  案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以上争议一案,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送达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4600元;2、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000元。

相关案情

  一、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于2019年5月2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销售总监,最后工作至2019年12月24日。申请人提交了《劳动合同》、《永圣资本控股有限公司2019年5月-8月工资表》及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为证。上述证据均有原件核对。《劳动合同》、《永圣资本控股有限公司2019年5月-8月工资表》均盖有被申请人公章,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显示申请人的工资支付方为被申请人。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应视为放弃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并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劳动合同》、《永圣资本控股有限公司2019年5月-8月工资表》及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有关入职时间及最后工作时间问题应由用人单位举证,本案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主张的入职时间及最后工作时间予以采信。

  二、月工资:申请人主张其月工资结构为基本薪资7000元+交通补贴300元+话费补贴200元,合计7500元。本委认为,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本案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申请人的主张与其提交的《劳动合同》记载相一致,故本委对申请人的主张予以采信。

  三、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应支付劳动报酬。有关工资支付情况,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的事实予以采信。根据上述第一点认定,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19年12月24日,故其要求2019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加盖有被申请人公章的《永圣资本控股有限公司2019年5月-8月工资表》记载其2019年5月至8月应发工资总额为24600元,已发放20000元,未发放工资总额为4600元。另,申请人主张其2019年9月已发工资3000元。经核算,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部分,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9962.07元(4600+7500×3-3000+7500÷21.75×17)。

  四、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申请人主张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于2020年1月13日向被申请人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该通知书因被申请人原因未实际送达被退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申请人提交了EMS快递单为证。上述证据未有原件核对。本委认为,劳动者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本案申请人提交的EMS快递单未有原件核对,真实性本委无法确认。因申请人未充分举证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和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29962.07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吴莹莹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钟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