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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42-杨敏利诉深圳中景光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1-06 15:34:53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劳人仲裁【2020】2508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0】284号。

  申请人:杨敏利,女,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中景光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变更前企业名称:深圳万联时代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尤洪洗。

  案由:其他等争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以上争议一案,于2020年1月7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杨敏利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依法缺席审理,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按照《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元;2、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11月1日工资200元。

相关案情

  一、申请人所主张案情及证据情况:申请人主张2019年8月1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在行政人事部从事采购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双方约定申请人工资为4500元/月,被申请人最后支付申请人工资至2019年10月底;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日与申请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并于当天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共4500元,但该笔款项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申请人现诉求被申请人按照《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元及2019年11月1日的工资。

  申请人就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均已核原件),载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的情况,其中《劳动合同》载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与申请人主张的一致;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已核原件),内容记载“甲方:深圳万联时代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变更名称前的企业名称)乙方:杨敏利(即申请人)经双方友好协商,于2019年11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结算2019年11月1日止。另外,因乙方工作不满半年,甲方经济补偿乙方人民币大写:贰仟贰佰伍拾元整,另付代通知金:贰仟贰佰伍拾元整,总计:肆仟伍佰元整......”,落款处有被申请人的盖章;3、银行流水(已核原件),载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的情况,申请人主张的月工资标准在扣除社保、个税等合理因素后,与其工资的实发金额基本相符。

  二、按照《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庭审、质证和举证等仲裁活动权利,本委对申请人关于入职时间、月工资标准、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等主张予以采信。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申请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故本委认定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按照《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支付经济补偿金,本委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4500元,故本委依法认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500元。

  三、工资补发: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给申请人支付工资的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此情形下,申请人有关工资支付情况的主张,本委均予以采信。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2019年11月1日的工资,属违法,应予补发。本委以申请人月工资4500元为标准,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9年11月1日工资人民币206.89元(4500÷21.75),申请人现仅诉求人民币200元,属其自行处分的权利,于法不悖,本委予以支持。

  四、其他: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0日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前企业名称为“深圳万联时代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和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按照《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约定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5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1月1日工资人民币2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林秋杏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欣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