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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督查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9-30 11:38:00

  深府办函〔2018〕2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督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反映。   

  市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0日

  深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各区(新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责任,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8〕11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督查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督查。委派市解决拖欠劳务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统筹负责督查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各区(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督查,各区(新区)应当配合。

  第五条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对下列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督查:

  (一)落实属地责任,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区级政府负总责的工作机制情况;

  (二)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建设情况、落实情况;

  (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推行劳务工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工作等情况;

  (四)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情况。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欠薪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对上级交办案件及重大欠薪违法案件进行督办。

  第六条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实施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书面督查。综合考虑各区(新区)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发出书面督查通知,明确督查事项、目标要求和办理时限。受督查单位应当按照督查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办结督查件,并报送办结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实地督查。听取受督查单位工作落实情况汇报、核验文件台账资料、问询谈话、明察暗访等。受督查单位应当按照督查组的意见建议进行落实整改,必要时应报送整改工作报告。

  第七条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实行督查通报制度,定期对受督查单位办理督查件的情况进行通报。

  督查通报应报市政府,并印送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必要时抄送省解决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部门间联席会议。

  第八条 督查结果作为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等级评定参考。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