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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自主创业政策问答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1-08 11:40:00

  一、问:新一轮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实施时间?

  答: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9号)、《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关于加强创业导师服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1号)、《关于加强创业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2号)4个配套文件,为大众创业提供强力支撑。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可以申请享受各类创业扶持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和各项创业服务。相关政策文件可在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官方网站和市政府公报第31期、35期查询。

  二、问:政策文件中的初创企业指哪些?

  答:政策文件所列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问:政策文件中的自主创业人员范围有哪些?

  答:第一类是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包括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第二类是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在校学生。上述两类人员统称自主创业人员。

  四、问:对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全日制大专以上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专以上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是指全日制高级工层次以上的技工院校。

  五、问: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毕业学年内是指什么时间?

  答:在校学生毕业学年,全日制四年制本科一般指大四学年,全日制三年制大专一般指大三学年。

  六、问:自主创业人员可享受哪些创业扶持补贴?

  答:根据《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9号)和《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规定,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可以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初创企业补贴、创业场租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七、问:自主创业人员如何进行身份核实?

  答:拟申请创业扶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提出补贴申请前,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https://sz12333.gov.cn/rcyj/)为其初创企业进行注册立户。完成注册立户后,自主创业人员可登陆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s://sz12333.gov.cn/ggjyfw/),补充完善单位基本信息,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其他相关证明,到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合伙创办企业的,符合补贴对象及条件的全部合伙人都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提供合伙协议。

  八、问:自主创业人员办理身份核实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学历验证证明(技工学校毕业生除提供毕业证书外还需提供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2.毕业学年本市在校学生需提供在校证明;

  3.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由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4.转业军人、随军家属需提供市军转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随军家属介绍信开具的当年度有效。非当年度开具的,需补充提供随军部队出具的证明);

  5.复员退役军人需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

  6.残疾人需提供市残联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

  九、问: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自主创业人员应到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资料完备可当场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可同时提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自主创业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不完备,应当要求补齐;身份证明资料完备但无法当场核实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身份核实的结果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自主创业人员本人。

  十、属于残疾人的自主创业人员应去什么地方申请创业扶持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

  答:属于残疾人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初创企业补贴、创业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属于残疾人的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应到其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后到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十一、问:初创企业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自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可申请5000元的初创企业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核实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该初创企业首次申请时的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每名计发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初创企业补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合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

  十二、问:初创企业补贴如何申请,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自主创业人员应在初创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2.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3.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十三、问: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进行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质,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我市当年度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若单位实际缴交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十四、问:社会保险补贴如何申请,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2.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3. 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合伙创办企业的,以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

  十五、问:社会保险补贴如何发放?

  答:自主创业人员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后,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将自动每3个月据实发放后续的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在初创企业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扣减相应可享受社保补贴的月份数,且不予补发。

  十六、问:场租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 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十七、问:场租补贴如何申请,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2.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3.缴纳租金的发票(需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4.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5.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十八、自主创业人员申请下一次场租补贴有什么要求?

  答:自主创业人员应在首次申请后,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一次场租补贴申请。连续超过两次未提出场租补贴申请的,终止享受场租补贴。首次申请后,自主创业人员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扣减相应可享受场租补贴的月份数,且不予补发。再次申请场租补贴时只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缴纳租金的发票。

  十九、问: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户籍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十、问: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如何申请,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应于初创企业与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为其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2.招用本市户籍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验原件);

  3.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4.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二十一、问: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带动就业的人数怎么确定?

  答: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合伙创办企业的,吸纳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不包括合伙人。

  二十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如何受理初创企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租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

  答: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创业补贴申请资料后,应当场进行核对。对于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不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对于事先核实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于自主创业人员一并提出身份核实和创业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和初核,并核定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可以享受的起止补贴时段。对首次申请场租补贴和更换租赁场所的初核,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实地核查。

  初核通过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授权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二十三、问: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租补贴起止时段如何核定?

  答: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租补贴时段自首次申请之日的当月往前3个月起算,最长不超过36个月。其中,场租补贴还需核定每年度补贴标准。

  举例:某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于2015年10月首次提出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租补贴申请,即可申请当年7、8、9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租补贴。核定补贴时段自2015年7月起,最长至2018年6月。

  二十四、问:初创企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租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如何公示?

  答: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经复核的拟补贴对象和金额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丧失补贴条件的情况的,视为复核通过。复核通过的予以支付。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二十五、问:初创企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租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如何发放?

  答: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初创企业补贴为一次性发放补贴。创业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计发,每3个月发放一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年度为单位发放。

  二十六、补贴终止有哪些情形?

  答: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各类创业补贴:

  (一)初创企业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

  (二)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的;

  (三)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二十七、问:自主创业人员再次创业能否再次申请享受创业补贴?

  答: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创办初创企业,已经申请并享受过创业补贴(含按原有政策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再次创业时不再享受各项创业补贴。

  二十八、问:现按原政策正在享受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怎么衔接新的补贴政策?

  答:按照《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09〕3号)正在享受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照原办法规定期限继续享受。如该类人员及其创办的初创企业符合《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规定的,可按新政策规定的标准申请享受剩余的创业补贴和未申请过的创业补贴项目。已享受补贴标准低于新标准的不予追溯。

  二十九、问: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及贴息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自主创业人员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20万元;合伙经营的可按符合贷款对象及条件的合伙人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据实给予贴息。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不予贴息。

  财政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即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根据贷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按期还本付息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还贷情况及信用记录后给予贴息。

  三十、问:自主创业人员应去什么地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答:自主创业人员完成其初创企业注册立户及身份核实后,可就近到经办银行网点申请贷款。(详见附件)

  三十一、问: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自主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提供模板下载);

  2.个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创业项目计划书(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提供模板下载);

  4.第三方信用反担保材料;

  5.同意银行信用查询承诺书以及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十二、问:如何提供第三方信用反担保?

  答:第三方信用反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企业。

  1.可以提供反担保的自然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月工资收入人民币5000元以上或拥有本市房产(含按揭房产)且有稳定收入的自然人(申请人配偶除外)。

  提供反担保的自然人需与申请人到经办银行签订反担保合同,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反担保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反担保人需在该单位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或反担保人房产证明、6个月以上的银行对账单或存折明细记录(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可以提供反担保的法人企业,应当在深圳商事登记、正常经营且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上年度企业纳税额度5万元以上,且提供反担保的额度不超过其工商注册实收资本的50%。

  提供反担保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需与申请人到经办银行签订反担保合同,并提供以下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经办的,还需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营业执照、企业纳税证明等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十三、问:哪些自主创业人员可以申请免反担保?

  答:具有本市户籍的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学年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可免反担保手续。

  三十四、问:哪些经营项目不能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答:创业项目属于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限制行业的,不予以受理。

  三十五、问:贷款受理和初审环节,经办银行具体职责有哪些?

  答:经办银行按规定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核查申请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对创业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和可行性评估、贷款预审、合同拟签等。经办银行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创业项目审核情况初步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三十六、问:担保审核环节,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职责有哪些?

  答:经办银行初审通过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核,并出具复核和担保意见。不同意担保的,出具不予担保通知。

  三十七、问:创业贷款展期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贷款到期、已按期支付利息、项目经营及信用状况良好且具有还贷能力的,申请人可申请最长不超过1年的展期。

  申请人应在贷款到期2个月前向经办银行书面提出展期申请。经办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复核。复核通过的,展期利率按原贷款合同利率执行,展期不贴息。复核不通过的,应出具不予担保通知。

  三十八、问:申请创业贷款展期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应向经办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1.贷款展期申请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提供模板下载);

  2.首次贷款的反担保人同意展期继续提供反担保的,需与申请人到经办银行签订展期反担保合同;不同意展期继续提供反担保的,需更换反担保人,同时提供相应资料。

  三十九、问:申请人贷款到期还本付息后,怎么获得财政贴息?

  答:申请人贷款到期且全额还本付息后,经办银行及时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相关情况。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将贴息通过经办银行发放给申请人。

  四十、问:逾期贷款如何处理?

  答:(一)经办银行负责逾期贷款的清贷工作,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予以协助。

  (二)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发生逾期行为的,由经办银行负责向申请人发送催收通知,并将催收情况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系统。申请人被催告后,仍不归还的,经办银行应在发生逾期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行为满2个月后,申请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由经办银行填报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经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由担保基金代为清偿。代偿范围为贷款未偿还的本金及逾期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产生的利息和罚息。对已逾期并由担保基金代偿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三)担保基金代偿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追偿贷款,经办银行应协助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追偿,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

  四十一、问:我市对优秀创业项目怎么资助?

  答:1.结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市性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资助。

  2.对国家部委主办的国家级创业大赛或省直有关部门主办的省级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配套资助。同一创业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不重复资助,标准从高。

  四十二、问:创业导师的招募条件是什么?

  答:创业导师应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具备丰富创业实践经验或创业指导能力。创业导师可以从下列人员中招募:

  1.有成功创业经历,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创业者;

  2.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法人组织中的职业经理人和专业人士;

  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从事相关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

  4.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人员;

  5.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四十三、问:创业导师的招募流程是怎样?

  答:1.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发布招募公告;

  2.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方式,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30天内组织评议。评议通过的,授予创业导师证书,并纳入创业导师库。

  四十四、问:创业导师服务内容有哪些?

  答:受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委托,创业导师开展的创业服务主要分为评审和咨询两类。评审类创业服务主要包括创业项目评审、孵化基地考核等;咨询类创业服务主要包括开业指导、项目策划、论证评估、市场分析、营销策划、信贷融资、企业管理咨询等。

  四十五、问:创业项目征集条件是什么?

  答:1.符合本市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绿色产业、低碳经济、循环经济、新兴产业、环境保护和高新技术的要求,符合服务、经营模式创新和带动就业的需求。

  2.创业项目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限制项目。项目持有人应具有对项目的所有权、经营权或代理权。

  3.创业项目要求投资少、风险小、市场前景好以及适合在本地落户发展,加盟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4.创业项目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项目持有人具备为创业者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5.项目持有人已在本市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并实际经营创业项目一年以上。

  四十六、问:创业项目征集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对入库的创业项目,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与项目持有人签订协议,给予项目持有人一次性补贴3000元。

  四十七、问:对采取不当手段领取创业补贴的申请人如何处理?

  答:市、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采取不当手段领取补贴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将停止补贴发放,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告并向市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报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