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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系列配套文件为大众创业提供强力支撑

来源: 发布日期:2015-10-10 09:10:00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进一步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我市近期出台《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9号)、《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关于加强创业导师服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1号)、《关于加强创业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2号)四个配套文件,为大众创业提供强力支撑。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可以申请各类创业扶持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和各项创业服务。

  一、明确补贴和贷款对象

  一是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包括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二是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常经营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补贴。

  二、创业扶持力度增大

  (一)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出台《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

  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从原政策的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初创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不予贴息。财政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即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根据贷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按期还本付息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还贷情况及信用记录后给予贴息。

  (二)创业扶持补贴力度加大。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出台《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有以下5方面补贴:

  1.创业场租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享受场租补贴的经营场所范围从政府认定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扩大到创业孵化载体外,同时提高了在认定创业孵化载体内的租金补贴额度。

  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新区)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创业孵化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第一年1200元/月、第二年1000元/月、第三年700元/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比原政策标准提高了20%。

  自主创业人员在政府主办、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孵化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符合条件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

  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2.初创企业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的,从原政策每户补贴4000元调整提高到每名创业人员补贴5000元;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核实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该初创企业首次申请时的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每名计发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初创企业补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合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

  3.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当年度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若单位实际缴交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从原政策的按每吸纳1名户籍失业人员补贴1000元提高为按吸纳户籍人员就业人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分档发放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5.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市性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资助。对国家部委主办的国家级创业大赛或省直有关部门主办的省级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配套资助。同一创业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不重复资助,标准从高。

  (三)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服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加强创业导师服务工作的通知》,为创业者招募导师提供创业指导服务。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专业和行业类别合理配置原则,通过公开招募方式从下列人员中招募创业导师:有成功创业经历,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创业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法人组织中的职业经理人和专业人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从事相关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人员;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组建创业导师队伍,规范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安排创业导师提供创业指导服务的,根据其服务情况和效果,给予每半天不超过600元,每天不高于1000元的工作补贴。鼓励其提供志愿服务,给予每次不超过200元的交通伙食费补贴。

  创业导师将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安排为有需求的自主创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市场分析、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信贷融资、财务分析等服务。

  (四)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并进行公益推介。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加强创业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开展公益性创业项目征集活动,完善创业项目资源库建设,面向社会广泛征集符合我市经济转型和产业发展的优秀创业项目。创业项目需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限制项目;创业项目要求投资少、风险小、市场前景好以及适合在本地落户发展,加盟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并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项目持有人应具有对项目的所有权、经营权或代理权,已在本市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并实际经营创业项目一年以上,且具备为创业者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同时建立创业项目评审、更新和淘汰机制。对征集并经评审入库的创业项目,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与项目持有人签订协议,给予项目持有人一次性补贴3000元。通过举办创业论坛、展示会、推介会等形式,为自主创业人员搭建创业项目对接平台。

  三、简化办事流程

  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或创业扶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及社会保险登记后,需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为其初创企业进行注册立户;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后,可到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和提出补贴申请。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在完成注册立户和身份核实后可就近到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上述自主创业相关政策文件将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公布。创业扶持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具体办事指南将在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网和各区人力资源部门网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