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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哪些范围?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3-06 14:54:52

  答: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3〕10号),具有深圳市户籍,或广东省内非深圳市户籍且常住地为深圳市,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向户籍地(常住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六)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九)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一)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十二)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十三)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