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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5-11 14:54:27

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相关政策,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28号)要求,进一步做好2022年我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相关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返还条件

  参保单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二、返还对象

  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

  三、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上年度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按上年度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最高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四、申请方式及流程

  (一)免申即享。参保单位无需申请,由我局通过后台数据比对方式,确定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向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直接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

  (二)分批发放。因我市2021年大型企业名单尚未公布,稳岗返还资金采取分批次方式发放:

  1.2022年5月底前,对所有符合稳岗返还条件免申受理的参保单位,按规定核查、公示后,按30%的比例发放;

  2.2022年9月底前,对已享受2022年稳岗返还政策,但按规定返还比例超过30%的参保单位,按政策补足相应比例;

  3.2022年12月31日前,对注册登记满1年且符合稳岗返还相关条件的参保单位免申请受理,按规定核查、公示后,发放相应的稳岗返还资金。

  五、其它事项

  (一)免申请审核期间,参保单位所属辖区社保分局根据情况发送补充材料的短信通知,请需补充材料的参保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供材料。材料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公示、发放。

  (二)对免申请发放有异议的参保单位,可在公示期内向参保地所属辖区社保分局提出。

  (三)对属于“严重违法失信”的参保单位不予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参保单位可通过深圳信用网关注是否存在失信、被列入黑名单等情况,如对信用异常有异议的,可联系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参保单位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2022年稳岗返还资金。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