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秦华园林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3〕 070000995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公司,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职工吴宏周(身份证号码:433031197109******)于2021年3月31日在石岩阳台山森林公园大门左侧150米处因因工外出受伤,根据2021年3月31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骨盆骨折:右侧髋臼粉碎性骨折,左侧坐骨骨折,耻骨联合分享,左侧骶骨翼骨折;2、右侧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3、左侧内踝骨折;4、左侧腓骨上段骨折;5、胸部闭合性损伤:左侧第1-8、12肋骨、右侧第5-8肋骨骨折,双肺挫伤;6、腰1-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7、右膝髌韧带损伤;8、失血性休克;9、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受伤部位是全身多处。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