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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政策咨询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3-20 16:59:59

深人社规〔2025〕2号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市社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统一处罚标准,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劳动者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8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统一处罚标准,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劳动者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各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基准。

  第三条 本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立法目的、原则,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权限。

  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包括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权限,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受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且处罚标准不一致的,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经济特区法规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裁量权的适用标准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通过行政约谈、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建议书》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一年内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情节、侵害对象人数、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后果的轻重等,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划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四个裁量阶次。具体裁量基准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照《裁量基准表》,结合本基准,综合考量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阶次、标准。

  第十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违法行为符合本基准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在对应《裁量基准表》相应阶次中的处罚裁量标准,选择降低一个处罚裁量标准或者降低一个阶次予以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裁量基准表》中已被列入从轻处罚阶次的,按照从轻处罚阶次中的处罚种类可以并处的不进行并处,或者按照罚款数额最低限值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限。

  第十一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处罚种类应当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确需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过严格评估论证后实施。     

  第十二条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违法行为符合本基准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在对应《裁量基准表》相应阶次中的处罚裁量标准,选择提高一个处罚裁量标准或者提高一个阶次予以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裁量基准表》中已被列入从重处罚阶次的,按照从重处罚阶次中的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最高限值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得高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上限。

  第十三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或者更多裁量阶次的适用条件,按处罚裁量标准重的裁量阶次处罚。

  第三章  裁量权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过程中,应当建立裁量证据记录制度,依法、客观、全面调查和收集当事人是否适用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裁量阶次处罚情形的情况和各类证据。

  第十六条 除当场行政处罚外,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实行审核制度。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当在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逐级报批。

  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履行集体讨论程序,并在集体讨论笔录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适用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适用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

  第十八条 《裁量基准表》实行动态调整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行政执法实际情况,适时对《裁量基准表》进行评估、修订和完善,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裁量基准表》“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中,“以上”“至”的上限数含本数,“至”的下限数、“以下”“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依法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参照本基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基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基准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