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社发〔2021〕4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作要求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2020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相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1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并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现就我市2020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9774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按省同期计发基数执行。
二、对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新退休,并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按计发基数9774元重新计发待遇,如低于原计发水平加上2020年度调整额之和的,仍按原待遇水平发放。
三、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适用期均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当年计发基数公布前,新退休人员暂按上年计发基数预发基本养老金,待计发基数公布后再重新核发待遇。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