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社发〔2018〕95号
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贯彻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12日
关于贯彻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大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有关内涵的理解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以下简称拖欠工资“黑名单”)中的“农民工”一词应做广义理解,指在我市发生劳动用工关系的劳动者,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筑领域的农民工。
二、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内容
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内容应包括用人单位(含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含实际控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工资且符合认定“黑名单”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三、我市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分工
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履行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指导监督我市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
四、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基本程序
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遵循告知、决定、公示、共享及联合惩戒、动态管理等程序。
五、我市拖欠工资“黑名单”列入情形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5〕4号)等规定,我市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情形为:
(一)克扣、无故拖欠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工资报酬,数额累计二万元以上,且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二)克扣、无故拖欠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且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三)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且公安机关受理立案的;
(四)因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且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对于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六、关于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列入告知环节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拟将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向其依法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告知书》(附件1),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用人单位在陈述申辩期限内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全部改正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的,不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七、关于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列入决定环节
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作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决定,向其依法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书》(附件2)。
列入决定应当自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或公安机关受理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
八、关于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公示渠道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作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决定后,应当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同时通过以下三个渠道予以公示:一是本部门门户网站或区政府网站;二是本区规定的信息平台;三是本区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内容及模板参照附件3)。
九、关于拖欠工资“黑名单”的信息共享及联合惩戒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作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纳入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有关部门获取信息后,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十、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期限
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则进行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管理:
(一)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列入期限为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12个月;
(二)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后,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2个月内未再发生列入情形的,列入期限自12个月期满后终止;
(三)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后,用人单位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再次发生列入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自动续期24个月;
(四)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后,用人单位再次发生列入情形的,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24个月。
十一、关于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移出环节
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列入决定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后用人单位不符合列入情形的、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主体资格灭失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
将用人单位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区政府网站、本区规定的信息平台、本区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用人单位被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十二、关于拖欠工资“黑名单”的信息报送
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本区拖欠工资“黑名单”工作相关信息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格式参照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