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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专家解读二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6-16 15:09:00

一、问: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及贴息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自主创业人员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20万元;合伙经营的可按符合贷款对象及条件的合伙人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据实给予贴息。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不予贴息。
   财政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即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根据贷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按期还本付息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还贷情况及信用记录后给予贴息。
二、问:自主创业人员应去什么地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答:自主创业人员完成其初创企业注册立户及身份核实后,可就近到经办银行网点申请贷款。(详见附件)
三、问: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自主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提供模板下载);
   2.个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创业项目计划书(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提供模板下载);
   4.第三方信用反担保材料;
   5.同意银行信用查询承诺书以及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问:如何提供第三方信用反担保?
  答:第三方信用反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企业。
   1.可以提供反担保的自然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月工资收入人民币5000元以上或拥有本市房产(含按揭房产)且有稳定收入的自然人(申请人配偶除外)。
   提供反担保的自然人需与申请人到经办银行签订反担保合同,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反担保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反担保人需在该单位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或反担保人房产证明、6个月以上的银行对账单或存折明细记录(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可以提供反担保的法人企业,应当在深圳商事登记、正常经营且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上年度企业纳税额度5万元以上,且提供反担保的额度不超过其工商注册实收资本的50%。
   提供反担保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需与申请人到经办银行签订反担保合同,并提供以下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经办的,还需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营业执照、企业纳税证明等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问:哪些自主创业人员可以申请免反担保?
   答:具有本市户籍的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学年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可免反担保手续。
六、问:哪些经营项目不能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答:创业项目属于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限制行业的,不予以受理。
七、问:贷款受理和初审环节,经办银行具体职责有哪些?
   答:经办银行按规定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核查申请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对创业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和可行性评估、贷款预审、合同拟签等。经办银行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创业项目审核情况初步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八、问:担保审核环节,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职责有哪些?
   答:经办银行初审通过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核,并出具复核和担保意见。不同意担保的,出具不予担保通知。
九、问:创业贷款展期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贷款到期、已按期支付利息、项目经营及信用状况良好且具有还贷能力的,申请人可申请最长不超过1年的展期。
   申请人应在贷款到期2个月前向经办银行书面提出展期申请。经办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复核。复核通过的,展期利率按原贷款合同利率执行,展期不贴息。复核不通过的,应出具不予担保通知。
十、问:申请创业贷款展期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应向经办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1.贷款展期申请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提供模板下载);
   2.首次贷款的反担保人同意展期继续提供反担保的,需与申请人到经办银行签订展期反担保合同;不同意展期继续提供反担保的,需更换反担保人,同时提供相应资料。
十一、问:申请人贷款到期还本付息后,怎么获得财政贴息?
   答:申请人贷款到期且全额还本付息后,经办银行及时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相关情况。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将贴息通过经办银行发放给申请人。
十二、问:逾期贷款如何处理?
   答:(一)经办银行负责逾期贷款的清贷工作,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予以协助。
   (二)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发生逾期行为的,由经办银行负责向申请人发送催收通知,并将催收情况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系统。申请人被催告后,仍不归还的,经办银行应在发生逾期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行为满2个月后,申请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由经办银行填报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经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由担保基金代为清偿。代偿范围为贷款未偿还的本金及逾期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产生的利息和罚息。对已逾期并由担保基金代偿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三)担保基金代偿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追偿贷款,经办银行应协助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追偿,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
十三、问:我市对优秀创业项目怎么资助?
   答:1.结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市性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资助。
   2.对国家部委主办的国家级创业大赛或省直有关部门主办的省级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配套资助。同一创业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不重复资助,标准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