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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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纳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预防接种生物制品目录(2018年修订)》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纳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预防接种生物制品目录,现予印发, 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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