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劳动者密集、人员流动性大、工伤风险高、劳动关系复杂,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关系确认难、工伤认定难、赔付难的问题比较突出。针对建筑业的特点,对建筑业施工企业相对固定职工按用人单位参保,对流动性较大的建筑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保的新模式,使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更加适应当前建筑业实际情况的要求,对于解决建筑业职工工伤赔付难、维权难等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是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建立覆盖更多人群、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1、新建项目(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应缴工伤保险费=工程合同总造价(税前)×0.08%
注:建设项目变更工程造价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追加工程造价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差额;减少工程造价的,由社保经办机构退回工伤保险费差额。
2、在建项目(适用于在建项目但尚未竣工的项目):
应缴工伤保险费=工程总造价×0.08%×〔(项目施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项目施工期总天数〕
登录"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网上申报系统" (点此进入),点击"一、建筑施工项目总承包企业首次登记"栏,填写项目基本信息。
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项目信息登记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系统生成该项目的项目编号及初始密码,点击"确认"后,显示"打印项目申请表"点击该按钮后弹出"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项目登记表",打印。
施工承包单位携带《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项目登记表》及登记表中所需提供的材料到施工项目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项目登记参保相关手续。
(一)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二)一次性发放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工伤医疗、生活保障等待遇。
答:建筑施工、工程建设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一般应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目前可以通过深圳社保官网-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网上申报系统办理。
答: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认证周期为12个月。首次领取待遇的自待遇核定完毕次月开始计算,已领取待遇人员自最后一次通过资格认证的次月开始计算。
机构名称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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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分局 | 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2032号海天综合大厦一楼、四楼及十一楼 |
罗湖分局 | 深圳市罗湖区红桂路1045号 |
南山分局 | 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32号(原南山法院) |
盐田分局 | 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大楼14、15楼 |
宝安分局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211号紫云大厦一楼 |
龙岗分局 | 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