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社发〔2011〕19号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各区人事局:
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正常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薪〔1997〕9号)及《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定员定岗改革,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四统一”(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程序、统一时间)的要求,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分类纳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体系中,现就有关考核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含驻深并委托我市代管工资关系的单位)在编在岗技术工人,列入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职业工种确定以及等级的划分,按《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考核工作分以下两种类型纳入职业技能鉴定体系:
(一)在我市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已开展考核的职业(工种)、等级,从2011年起,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四统一”(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程序、统一时间)的要求,直接按照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和规范实施考核,成绩合格者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本次纳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共有48个(详见附件1第一类工种目录)。
(二)在我市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中尚未开展考核的职业(工种)、等级,但可在《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找到相应名称的工种,列为过渡期考核工种,该类工种共有194个(详见附件1第二类工种目录),暂按原有的报考条件、考核方式开展专场考核,成绩合格者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该类工种的题库开发、修订完成后,将逐步纳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按社会化鉴定的标准和规范实施考核。
(三)原实施考核的工种在《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无法找到相应工种名称的,不再实施考核,考生可参照相近工种报名考核,该类工种共有31个(详见附件1第三类工种目录)。
二、报考条件
(一)参加第一类工种考核报名条件
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各工种报考条件、《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二十条以及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关于2010年度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考核工种补充报考条件的通知》(详见附件2)的规定报考。报名审核时,考生持有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视为同一工种名称、等级的职业资格证对待,《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工种名称与报考工种相近的,可视为同一工种。
(二)参加第二类工种考核报名条件
1、报考初级工的条件:2010年12月31日前试用期满的技术工人。
2、报考中级工的条件:至2010年12月31日,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5年的技术工人。
3、报考高级工的条件:至2010年12月31日,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5年的技术工人。
4、报考技师的条件:至2010年12月31日,取得同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8年并一直在此工种岗位上工作的技术工人。
5、属于因工种合并或不再实施考核引起报考工种发生变化的,可直接报考合并或相近工种的升级考核。
三、报名
(一)符合第一类鉴定考核工种考生可根据我局《关于2011年度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发[2011] 14号,详见附件3)时间和要求,自行安排时间报考。
(二)符合第二类考核工种的考生可在2011年3月11日至4月10日期间前往指定报名地点报名。
该类考生仅限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含驻深并委托我市代管工资关系的单位)在编在岗技术工人。不接受其他人员报名。符合该类工种报考条件者填妥《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报名表》(详见附件4),并经主管部门同意盖章后,携带报名表以及相关证件前往报名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报名地点
1、福田区福强路高级技工学校附楼一楼深圳市鹏程职业技能鉴定所报名点专门窗口。
2、 福田区八卦二路612栋一楼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点专门窗口。
报名咨询电话:89805511
四、考期安排
(一)第一类工种考核安排按照我局发布的《关于2011年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日期和场次开展。
(二)第二类工种专场考核日期:
理论考核日期:2011年7月9日
实操考核日期:2011年7月10日至7月17日
论文答辩考核日期:2011年9月17至9月18日
五、注意事项
(一)报考人员如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核资格的,取消当次考核资格或者成绩,情节严重的,对其个人及所在单位通报批评。
(二)应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如有抄袭、冒名顶替或者其他违规作弊行为,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当次成绩、罚款5000—10000元、5年内不得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所在单位。
(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各鉴定所不得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四)鼓励考生参加各类社会化培训,以提高技术技能水平。
六、聘用和工资兑现
机关技术工人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者,按《关于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26号)的有关规定聘用和兑现工资。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者,按《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深人社发[2010]109号)有关规定办理聘用和兑现工资。
附件:
1.考核工种目录
2.关于2010年度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考核工种补充报考条件的通知
3.关于2011年度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发[2011]14号)
4.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报名表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